山西疫苗事件
山西疫苗事件,是指2007年期间,发生于中国山西的多起儿童注射疫苗后致伤致死的事件。
该事件一直长期被当地媒体及政府进行长期隐瞒和压制,直到2010年才得以公布。由于该事件关系到当地民众的生命安全、当地政府行政不作为及涉嫌违规授权不合格企业生产疫苗,而受到广泛质疑与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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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王克勤经过半年实地调查后,发表一篇《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文章揭露疫苗问题,引发报界、互联网及舆论界哗然,文中介绍了山西民众中出现的大批疫苗中毒及致死案例,并揭露了其中挂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企业华卫公司与山西省政府进行勾结,对山西当地的二类疫苗市场进行垄断,生产质量远不符合标准的疫苗。2007年8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山西疫苗问题。同年10月12日,当地媒体曝光山西疫苗问题,山西省卫生厅纪检组开始立案调查。此后华卫公司及其总经理田建国失踪。2008年7月,山西省纪委立案重新复查;同年11月,卫生部监察局也立案开始调查山西疫苗问题。2009年3月17日,山西省疾控中心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并宣布疫苗符合质量,但是其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则主张其会议并未做真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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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1日,山西多位家长以及陈涛安收到了恐吓短信,陈涛安的家属甚至接到了恐吓电话。2010年3月22日,山西省信访局约见了“问题疫苗”孩子的部分家属,要求其“别搞小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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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事情最终无果,该事件仍引起了全国性的对官方疫苗安全的质疑,以至于大量家长拒带孩子接种疫苗现象普遍,中国卫生部对此回应。而同年5月,在王克勤发表《山西疫苗乱象调查》调查报导,签发《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的《中国经济时报》社长、总编辑包月阳被调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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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称该事件反映出中国缺乏必要的医疗监管体制。
2010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的死亡事件,需要进行尸检才能得出结论,而尸检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时间。该消息被疑是对此事件和近期发生的甲流疫苗接种者发生不适的事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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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刊登王克勤记者的长篇报道“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称山西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疑与大量疫苗高温暴露有关。
报道刊出后,3月17日,新华网登出了报道,山西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报道基本不实”;3月18日,新华网再度登出报道,山西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报道中提到 的15名致伤致残儿童中,5人未找到,在所能找到的10人中,只有1人被鉴定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
山西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李贵表示,2008年11月卫生部组成调 查组来山西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曾对接种点库存疫苗抽取样品,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规定。 公卫论坛
3月19日,《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声明反驳了上述新华网的有关报道。声明表示,报道中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大部分患儿使用了化名。山西省卫生厅称“已根据线索,紧急安排人员赴基层逐一作调查核实”,却未同该报就此组报道进行直接联系,亦未同采写此组报道的该报 记者王克勤联系。 公卫百科
“我们愿对报道涉及的全部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声明称。
负责该报道全部采写的记者王克勤称,“我对自己报道中的每一个字负全责。在历时半年的山西全境地毯式搜索调查采访中,我 获得了70多份患儿病历,以及采访录音、录像、调查笔录,大量政府相关文件、法定文书,件件为证,可以说是铁证如山。” 公卫百科
与此同时,多位家长赴太原“讨说法”。家长易文龙来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欲起诉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他的立案请求被拒。
来自吕梁交口县的高长宏则介绍,他的大儿子强强在2006年注射了乙脑疫苗后,出现发烧症状,先后在汾阳医院和太原市传染病医院就治,诊断为乙脑。“医院发了几次病危通知书,虽然命最后保住了,但留下了后遗症,智力下降,现在念小学了,但学习跟不上。”高长宏说。
高长宏说,由于强强患病,2007年,他和妻子又生了个小儿子,希望小儿子长大后能够照顾哥哥。“小儿子出生后没想到又成为三鹿奶粉的受害 者。”高长宏长叹了一口气说。
3月20日下午,6名受害孩子家长来到山西省卫生厅门前。《齐鲁晚报》报道,家长们告诉记者,在日前山西省卫生厅发 布的调查信 息中,他们受伤害的孩子大多名列其中。但让他们不能理解的是,在调查中,卫生厅方面根本没有联系过他们。在3月18日山西省卫生厅发布了调查结果之后,家长们才接到省卫生厅及当地卫生部门的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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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栗文元已于2009年12月提前退休。随后,栗文元前往澳大利亚旅游,至今未归。
3月22日,据卫生部网站消息,由卫生部派出的8人专家组已于日前抵达山西,将对报道涉及的所有患儿逐一进行排查。
消息称,针对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事件调查将主要集中在几方面:对报道涉及的所有患儿逐一进行排查;是否存在所谓的高温疫苗;目前山西省疫苗相关疾病的发病率如何;近年来当地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如何;与以往相比,当地疫苗不良反 应发生率是否存在异常等。目前,患儿排查工作还在进行中,进一步的结果有待更深入的调查分析。
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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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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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卫考场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公卫百科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公卫百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公卫百科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公卫家园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公卫百科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卫考场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公卫家园
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公卫家园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公卫人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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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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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公卫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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