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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为加强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5月16日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条例》共30条,自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月26日正式出台。《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地工人宿舍要远离污水沟、坑式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违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银川市建筑工地多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2005年10月,某建筑工地27名工人因宿舍内甲醛超标而中毒,严重影响了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及工程进度。
《条例》明确规定,为保证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规定对建筑工地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以及食品的采购和食品加工环节也做了具体要求。同时,从解决建筑工人住宿场所环境差、设施简陋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出发,《条例》对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厕所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地面保护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护空气清新;设有从业人员洗脸、漱口专用间或区域,水池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
《条例》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考虑了建筑工地食堂、宿舍等临时性、特殊性以及规模差异,结合实际,对一些禁止行为和违反规范的行为设置了具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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