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决定权
一、病人自主决定权的定义
病人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患者,在与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公卫论坛
二、病人自主决定权的内容
自主决定权的实施具有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 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病员家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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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 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病人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
5、 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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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 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 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 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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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依法应当由病员自主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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