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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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情同意的内容与范围
1、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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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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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
(2)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3)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4、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该充分告知、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 公卫考场
(1)构成对躯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4)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
(5)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6)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公卫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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