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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卫生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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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

卫生行政诉讼,是对卫生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于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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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卫生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 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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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 辩论原则;

(7) 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2、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1)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3) 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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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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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

针对卫生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卫生行政处罚行为;

(2)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3) 拒绝发放许可证或对许可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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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

(5) 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 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7) 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和其他卫生事件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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