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
根据《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第十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发现、检举或控告及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在案件受理记录中,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
案发单位,要写明名称飞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如是个人,应写明姓名飞性别、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根据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卫生行政控制、强制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