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期
诱导期(induction period)是暴露开始出现暴露效应(危险或保护)至疾病发生机制启动的这段时间(from causation until disease initiation as the induction period)。
对于某一种疾病的一个充分病因来说,其中不同的成分病因有不同长短的诱导期时间。最早的成分病因诱导期时间最长,最后的成分病因诱导期时间为零(因为最后一个成分病因加入后构成了一个充分病因,疾病会立即发生)。
识别某一疾病有长诱导期或短诱导期是不正确的;同样,也无法识别一个个体疾病的诱导期,因为我们不知道一个个体发生疾病的病因机制以及所有成分病因发生作用的时间。诱导期在概念上仅仅是指一个确定的成分病因而言的。
注意与“诱导期”区分的是“潜伏期(latent period)”,后者是从疾病发生机制启动至疾病出现可检测症状或特征的时间(the time interval between disease occurrence and its subsequent detection)。诱导期的结束意味着潜伏期的开始,所以诱导期是无法通过提高检测手段来缩短的,而潜伏期却可以提高检测方法或手段来缩短。但是实际上很难区分开诱导期与潜伏期的分界点。很多慢性病、癌症的出现可能是因为有较长潜伏期而不是由于存在有较长诱导期的成分病因。
在计算“人时”的流行病学研究中,应该区分暴露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暴露效应开始发生,对于急性暴露(时点暴露)可以认为暴露效应开始的时间就是暴露开始的时间,即诱导期开始;但是对于慢性暴露,就比较复杂,暴露发生并不就等于暴露效应开始,慢性暴露的量随着时间累积到某个假定的触发点后,诱导期才开始。
在以人时为分母计算incidence rate时,其分母中计算的人时应该是处于暴露效应危险的时间(the time at risk of exposure effects),而不是笼统的暴露的时间(the time of exposure),应为后者包括了暴露效应危险的时间、诱导期时间、暴露开始至诱导期开始之间的时间(慢性暴露),而只有在“暴露效应危险的时间(the time at risk of exposure effects)”才有可能发生疾病事件,所以应该从分母中扣除诱导期时间、暴露开始至诱导期开始之间的时间(慢性暴露)。
为了讨论方便,对于慢性暴露中的暴露开始至诱导期开始之间的时间、以及潜伏期也归于诱导期时间,称为“经验上的诱导期时间”。
那么对于某一暴露研究中的“经验上的诱导期时间”怎么处理?
一种方法是将这段时间算到非暴露者总人时中,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事件也算到非暴露组的发生事件中;另一种方法是从研究中忽略掉暴露者经历的这段诱导期时间。通常可以通过权衡由于排除暴露人群的早期暴露而导致的精确度减少程度和将暴露人群的早期暴露按非暴露人群的经历来处理而产生的偏移量大小来选择最好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