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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分病因

 组分病因(component causes)是KJ Rothman在1976年的一篇论文“causes”[Rothman K J. Causes[J]. 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1976, 104(6): 587-592.]中提出,是充分病因中的对疾病发生起到联合作用的各个因素的总称。单独的组成病因往往不足以引发疾病。 

sufficient causessufficient causes

如图所示,假设一种疾病的发生只有这3中充分病因模型,在这3个充分病因模型中,A、B、C、D、E、F、G、H、I、J均属于组分病因。其中A在这3个充分病因模型中均是组成病因,所以A是疾病发生的必要病因(necessary cause),即该疾病的发生必须具有A这一组成病因。

假设在该疾病的发生病因中,充分病因Ⅰ占50%,充分病因Ⅱ占30%,充分病因Ⅲ占20%,那么每一个组成病因的归因分值(etiologic fraction)分别为:A 100%,B 80%,C 70%,D 50%,E 50%,F 50%,G 30%,F 50%,G 30%,H 30%,I 20%,J 20%。

充分病因模型的归因分值综合等于100%,但是对于每一个组成病因的归因分值总合并不是等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