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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

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

1、层级监督性。卫生行政复议是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规范性的层级监督活动。
2、被动性。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基于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没有申请就没有复议,并且该申请人应当是被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对人。
3、法定性。包括:①卫生行政复议是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②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才能引起卫生行政复议的发生;③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复议职权,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遵循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公正性原则

所谓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性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

三、公开性原则

行政复议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按照这一原则,行政复议的程序对申请人是公开的、开放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保证行政复议提高效率的重要准则。

五、便民性原则

所谓便民,就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时更加便利,节省费用、时间、精力。

六、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其他原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4、行政复议实行一次复议制的原则。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与范围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管辖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卫生行政案件的受理权限和分工权限。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以下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1、 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 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

6、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

8、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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