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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批准设置。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38号)及省编办有关文件的规定,省卫生厅总编制7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卫生监督处、农村卫生管理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医政处、保健处、卫生防病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教育处、外事处、中医管理局、离退休工作处、厅直机关党委、监察室等18个处室,处级领导职数23名。省卫生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规章,制订全省卫生工作宏观指导政策、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卫生服务体制。

  (二)编制并指导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卫生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协调全省卫生资源的配置,统筹协调和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负责省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全省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学校、放射、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

  (四)研究拟定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医学科技情报、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组织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工作;制订全省卫生行业的在职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检查实施。

  (五)贯彻落实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中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并检查、监督实施;加强对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的防治;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七)研究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八)管理全省卫生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工作。

  (九)制订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十)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卫生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工作;开展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组织调度全省各级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的救灾防病药品、设备、经费等。

  (十二)负责离休人员、老红军等的医疗补助经费审核工作。

  (十三)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和伤病救治工作。

  (十五)规划全省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监督指导各地对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徽省卫生厅网址:http://www.ahwst.gov.cn/

  地址:合肥市长江路221号

  邮编:230001

  电话:0551-26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