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例置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这是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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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是不公平的。首先,医疗是门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一般患者或家属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因而无法判断或正确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更难证明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有时连医务人员甚至医学专家都很难判断某些情况的因果关系。其次,由于患者据以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根本无法履行其举证义务。因此,目前许多国家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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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是,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有证明其没有过错才可免责。 公卫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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