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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有下列规定: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⑤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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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中的一般地域管辖采用被告所在地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包括三种情况:①复议变更后的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案件,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专属管辖,主要针对不动产而引起的行政案件而言。 公卫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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