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1年4月18日成立,是云南省卫生厅行使卫生监督职能的执行机构,履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责。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宗旨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全省社会活动中正常卫生秩序,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实现卫生监督法制化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卫生监督所下设13个处室,现有在编执法人员80人。 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对下级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依法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 ☆依法受理和审核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放射工作场所、供水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依法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和公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对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饮水污染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 ☆负责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承担省卫生厅交付的其它任务。 监督职能 食品卫生监督 对食品(包括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卫生监督和许可管理; 对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大型和重要活动的食品卫生保障工作;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传染病防治监督 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消毒卫生监督 对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和卫生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卫生监督和许可管理; 对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托幼机构、消毒服务机构、疫源地的消毒工作实行监督;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职业卫生监督 对工矿企业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行卫生监督;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健康管理实行卫生监督; 对职业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续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放射卫生监督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和许可管理; 参与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疗卫生监督 依法对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实行卫生监督和许可管理; 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化妆品卫生监督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卫生监督和许可管理;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饮用水卫生监督 对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监督和许可管理;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学校卫生监督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卫生监督;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对宾馆、公共浴室、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商场、候诊(车、机、船)室7类28种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实行卫生监督和许可管理;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卫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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